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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,律师介入后法院判决缓刑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9-09-22 20:20)    点击:283

一、案情简介:

   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,被告人杨XX、魏XX、田1、刘XX四人合谋后,约定以被告人魏XX、刘XX各出资50000元,被告人杨XX、田1提供技术,盈利由四被告人平分的方式,于2017年10月在四川省成都市XXXX成立成都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。公司成立后,在网上通过QQ群、QQ等软件非法收集公民姓名、电话号码、注册域名等公民个人信息。后利用收集的信息以帮被害人举行拍卖会出售域名为由,骗取被害人的保证金;或者由公司其他人员冒充买家与被害人联系欲高价购买其域名,以要求被害人交易时提供计算机版权证书、TM商标域名、网络交易许可证等资料为由,骗取被害人高额资料费;或者以邀约商家入驻被害人拥有的平台为由,骗取被害人推广费等费用。公司运营期间,被告人魏XX负责管理公司财务,被告人刘XX负责后勤,被告人杨XX负责公司全部事务,被告人田1负责对公司人员进行诈骗话术培训等管理工作,同时被告人杨XX、田1分别带领并配合被告人罗XX、龚XX、田2、万XX、张XX等业务员事实诈骗。被告人罗XX、龚XX、田2、万XX、张XX按照底薪加提成的方式领取工资。成都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期间共计诈骗396200元,被告人田2诈骗金额为58000元,其中22400元据为己有。后田2家属委托周炜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参与辩护,后法院判决田2构成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。

二、接受委托

田2犯罪后未到公安机关自首,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被捕,2018年9月21日重庆市公安局XX分局对田2刑事拘留,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田2的母亲找到周炜律师,并与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,指派周炜律师办理田2涉嫌诈骗一案。

三、积极办理案件

 周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到被告人田2被拘留的看守所进行会见,共计会见5次,会见后向重庆市XX区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,因本案存在同案犯在逃和属于网逃人员的情况下未同意取保,也未同意变更强制措施。周炜律师主动与被害人取得联系,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积极赔偿,受害人也对田2的犯罪行为进行谅解。

四、法院判决

   辩护人在辩论阶段提出被告人田2系初犯,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认罪认罚,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积极赔偿,并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建议从轻处罚,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,后法院完全采纳了周炜的辩护意见。2019年1月29日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(2019)渝011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,判决被告人田2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缓刑一年,处罚金一万三千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。)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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