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接受委托
乙公司在2018年5月28日接到一审法院应诉通知书后,于2018年6月7日找到周炜律师,并与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,指派周律师作为乙公司的代理律师。
三、积极办理案件
周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乙公司沟通,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,帮助乙公司找到更多有利证据,与团队理清代理思路、制定诉讼策略,凭借多年的诉讼经验,精准实施方案,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。
四、法院判决
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马某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。
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,维持一审判决。
代理人周炜律师认为根据马某与甲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签订的《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马某购买的房屋为C号,但甲公司出具的C号房屋购房款收据载明的交款人却是李某,B号房屋购房款收据载明的交款人才是马某,而马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了C号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购房款。另外,C号房屋的《业主接房办理物业各项服务费用缴纳清单》上载明的业主姓名也为李某,并非马某。马某在本院二审询问时当庭陈述其居住的是B号房屋,并非C号房屋。也就是说,马某虽就C号房屋与甲公司签订了《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但是其并未支付C号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购房款,也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。最后法院采纳了代理人周炜律师的代理观点。